
呼农牧医字[2010]90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 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畜牧、兽医、农牧林水)局: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大兽药质量管理力度,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内牧医函[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各旗县区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兽药监察所将对各旗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采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是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兽药购销记录,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点库存,登记造册;一个月后购进的兽药要建全完整、规范,真实的购进、销售记录,并附购进凭证。对不符合记录要求,购进兽药未附进货凭证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视为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各旗县区相关单位要在4月30日前,由发证机构将所有兽药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录入内蒙古兽医网(www.imvet.cn)中,具体登陆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企业信息报送的通知》(内牧医函[2010]1号)文件。摸清企业底数,做好兽药GSP实施的准备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规范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兽药 质量 规范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 送:各旗县区兽药监察(监督管理)所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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