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呼和浩特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一、 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呼和浩特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机构设置
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内设:
办公室、财务室、稽查科、证章管理科、抽检科、畜产品质量管理科、科技培训科
1. 所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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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
职务 |
电话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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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平 |
所长 |
0471-5964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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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和平 |
副所长 |
0471-5965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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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室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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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
姓名 |
电话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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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姚巧玲 |
0471-5965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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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王文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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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章管理科 |
杨凤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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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培训科 |
张如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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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科 |
李志俊 |
0471-5965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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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科 |
李 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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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管理科 |
田志国、谭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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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呼和浩特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主要职能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政策法规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兽药管理规定。
(二) 行使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权,负责发放辖区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 调查处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
(四) 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五) 负责辖区内兽药管理、经营、使用人员的培训。
(六) 负责辖区内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将兽药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及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章 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主要执法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章 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领导、科室职能职责
一、领导职责
(一) 所长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团结和带领全所职工完成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任务;领导所内全面工作,充分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调动全所职工积极性,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召集主持所务会议,职工大会;处理所内工作中重大问题,做出重要决定,签署有效文件;及时准确掌握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各项政治、法制、业务学习。
(二) 副所长工作职责
协助所长做好各项工作,分工负责,并全面完成分工任务;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所长汇报,并向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所长外出期间,由副所长主持所内工作。
二、科室工作职责
(一) 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落实催办所务会议及领导交办的事项,协调各科室的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批、发纪要;负责各类文、电的收发处理和归档,图书、报刊、杂志、资料的订阅,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所内文秘、印章、信访、人事、计划生育、卫生、公费医疗、住房等事项的管理;负责所内劳保、福利、汽车、水电等后勤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工作;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编报全所财务预算、决算及有关财务及资金收支和债权、债务清理;负责审核报销单据以及登记记帐凭证各种帐薄、核算、分析所内经费收支情况,并负责所内财务监督;负责所内固定资产的清查、建帐、登记工作;负责本所财务帐目、凭证、报表的整理归档工作;为所领导提供有关经费收支情况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草拟编报有关经费的各种报表、申报,经费使用情况总结等;负责监督全所各项收费工作。
(三) 稽查科工作职责
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行政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兽药监督检查方案且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兽药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兽药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购销记录和用药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汇集检查结果并及时向所领导及上级单位汇报;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 证章管理科工作职责
对旗县区登记、审核和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一证一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并组织实施;制定兽药经营、使用的各项管理制度;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 抽检科工作职责
制定全市兽药产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监控与抽样;并协助稽查科对违法兽药产品进行查处;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 科技培训科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个人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兽药方面的国内外最新动态、最新科技信息、最新技术措施的宣传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 畜产品质量管理科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全市畜产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畜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的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样;调查和掌握全市养殖企业的养殖情况和兽药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农业部及自治区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成好动物源性食品抽检工作,并建立不合格动物源性食品追溯机制。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兽药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呼和浩特市兽药监察所办事程序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兽药技术人员是兽医、兽药或药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是经过培训,并经县级兽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人员;经营中兽药的企业和兼营药品的企业没有兽药技术人员的,应配备熟悉所经营兽药的药性,并经县级兽医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1. 抽检检验结果或群众举报的案件;
2.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
3. 现场检查、勘验;
4. 查封、扣押、没收违法兽药产品;
5. 进行行政处罚;
6.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者,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兽药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 集中销毁查封、扣押、没收的违法兽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