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一、人工影响天气主要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气象监测天气装备和作业装备,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缓解水资源短缺,减轻气象灾害给农牧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二、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管理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管理办法分为三级管理,即:市、旗县区、和设作业点的乡镇政府。按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管理。
1、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各级组织,须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2、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须经设作业装备的乡镇政府按照有关条件选拔推荐,旗县或以上气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装备。
3、高炮、地面火箭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根据飞行管制部门要求,统一由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申请作业时间和时限。
4、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高炮、火箭装备每年进行年度检修,经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5、市、县级人影办要通过当地媒体、广播等发布作业期限、范围等相关业务的作业公告。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流程
1、根据自治区人影中心监测天气预警指导产品,结合当地天气情况制作本地区人工影响天气指导产品,向各旗县区和作业点发出预警。
2、各作业点根据当地天气情况提前一小时进入作业阵地,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3、将当地出现的天气前兆报告市人影指挥中心,市人影中心申请自治区雷达基地进行跟踪观测。
4、作业前进行装备安全检查,无安全问题方可作业。根据雷达观测天气指标,确定是否进行作业。须作业时,务必申请作业时间和时限。严格按照指令和装备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不申请进行作业。
5、作业后按照作业表要求的项目逐项记载。
6、如出现灾害天气过程,要进行灾情调查。
7、对作业效果进行评估。
8、资料归档。
四、相关部门配合。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等资料,无线电管理部门及电信部门要保证通信畅通,为了确保作业设备安全,公安部门要给与安全保障。
五、相关法律、条例、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3、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7、《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8、《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9、《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发射装置设备年检规定》
六、违章追究
1、破坏人工影响天气装备、作业点设施的送公安机关按有关刑法处理。
2、其它违规现象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性质严重的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三百九十七条处理。
电话:0471—5973248 0471—5957971
呼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