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乳业专栏
党务专栏
     
 
   
    
         质量安全更多>>    
 
2009年呼和浩特无公害...
 
呼和浩特市2009年无公...
 
加强饲料检化验工作,确保...
 
呼市农牧业局成功召开了全...
 
呼和浩特市全力做好中秋国...
 
饲料生产企业抽检小结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净化...
 
         实用技术更多>>    
土壤肥料
 花卉
 饲料
农机维护
 水产养殖
 果树
农药与植保
 农产品加工
 储藏与保鲜
兽医与防疫
 种植业
 养殖业
特种特养
 食用菌
 果树蔬菜
农家百事
 品种介绍
 
         农牧业论坛更多>>    
 
呼和浩特蔬菜产业发展研讨...
 
呼市蔬菜生产现状及下一步...
 
进一步促进呼市马铃薯产业...
 
为保障武川县畜牧业健康稳...
 
关于武川县中棚栽培实施中...
 
托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武川中棚马铃薯种植思考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呼和浩特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者:刘志强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6日 作者:刘志强  来源:呼和浩特市铁路监督检验站  点击次数: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呼和浩特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

信息公开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铁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l  呼和浩特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下设:
    监督室、财务室、检验室
1、站长名单

领  导

电  话

Email

负  责

冯专照(站  长)

0471-2243791

 

主持全面工作

秦志功(副站长)

0471-2243860

 

分管:业务

2、科室人员名单

科  室

姓  名

Email

电  话

监督室

刘志强

 

0471-2243860

苏  和

 

检验室

王静华

 

财务室

吕广杰

 

杨  霞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我站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安全、促进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农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站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疫,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监督的综合能力,促进我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六、《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章   主要执法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实施铁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主要执法权限


  一、组织实施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三、负责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相关车辆、场地、污染物等的消毒管理工作。


             第五章  站长执法责任


    对本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站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查处铁路动物卫生违法案件;
  2、对其他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章  监督室岗位责任


  主要执法责任和权限
  (一)负责对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过程中的饲养、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参与完成铁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的草拟工作;
  (三)参与完成铁路动物卫生有关规程、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制定工作。
  (四)完成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报表、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业务报表和铁监业务报表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调查和处理铁路动物卫生违法案件;
  (七)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二条 执法主体公示:呼和浩特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是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直属科级事业单位,经呼和浩特市政府批准的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执法权限公示:呼和浩特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负责辖区内铁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执法依据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执法职能公示: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标准公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标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等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程序公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法律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条 执法时限公示: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时限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人员、依据、程序、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第十条 公示的程序、时间
  (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定期进行公示。
  (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由各科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办公室。
  (三)临时性工作公示,由有关科室于每月30日前报办公室。
  第十一条 违示责任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示责任:
   1、不能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误并造成环境后果的;
  2、行政处罚失误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规范要求的;
  3、有以权谋私,故意刁难或其他影响公正执法行为的;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批评、公开检查、调离岗位;限期调出所在单位和辞退等处理。
  2、行政处分,对违示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3、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呼和浩特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0471-2243791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29号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必须依法纠正,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平、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违法案件未按法律规定时限立案、查处,造成损失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查处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泄露案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枉法处理案件的;
  (五)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涂改、变更法律文书或处理决定的;
    (八)拒不执行农牧业局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
  (九)受贿、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的;
  (十)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六条 发现有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案件或接到投诉、举报后,站里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始调查,调查应当在30日内完成,包括调阅有关案情材料,收集有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听取执法过错责任人陈述、辩解,向有关证人、受害人调查取证等。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结论意见,报站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经认定不是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告知有关单位和本人。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本站或农牧业局提出书面申诉,接受申诉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认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后果,区分故意或过失,由造成执法过错的人员承担;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过错,应根据职务高低,分清主要和次要,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其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按下列处理方式追究:
    (一)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可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其他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领导不采纳承办人正确建议造成过错的,免予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经教育仍无改正的;
    (三)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站领导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投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 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
    (四) 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 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有关法律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29号    邮 编:010051
    投诉电话:0471--2243791

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指本所从事铁路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 培训分为动物卫生监督专业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种。动物卫生监督专业培训是指动物疫病防治、防疫监督等内容的培训;综合法律培训是指与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主要指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特别是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第五条 实行定期培训原则,原则上每年举办2-3期培训班。
  培训要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效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定期举办执法人员研讨与交流,研究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对新任用的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 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关闭

中国粮食信息网海坤水产肉食品中国兴农网巴彦淖尔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中国农业信息网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 蒙ICP备06004273
 
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多斯大街迎春巷3号 联系电话:0471-5964887  Email:nmshicha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