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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农牧科字[2009]9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业)局、蔬菜局、渔业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牧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根据该条例,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对实施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标识、加工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近日农业部和农牧业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务院条例和农业部规章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农牧业转基因技术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其在缓解食品短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品质等方面显示出巨大潜力和良好的发展趋势。转基因生物安全虽是科学问题,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影响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形象,必须加强跟踪监测和行政监管。各级农牧业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权益、保护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的监管工作制度和完善的预警应急机制,保证各项监管任务落实到位,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旗县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管理工作。各旗县区农牧业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科学知识,准确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宗旨和规定,熟悉掌握各项条款所规范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对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确保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顺利开展。市农牧业局成立市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科教科、法规科、执法队、农业科、畜牧科、改良站、动监所、饲料办、草原站、种子站、经作站、水产站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教科。全市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粮油作物由市种子管理站负责,经济作物(含蔬菜)由市经济作物工作站负责,畜、禽由市家畜改良工作站和饲料办负责,牧草由市草原工作站负责,水产品由市水产站负责,执法队负责市场监管。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旗县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履行当地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标识等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职能并接受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加工、突发事件的报告。各旗县区要明确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管理部门、执法单位,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

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是国务院法规赋予农牧业部门的一项工作新职责,涉及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标识等活动的管理。各旗县区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重视农牧业转基因监管的良好氛围。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经常需要应对许多复杂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根据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管机构、执法队伍、人员素质的要求,围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加大农牧业转基因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要加大对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普及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常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提高研发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自觉性。通过撰写科普文章,编制科普材料,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科学认知水平。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按照有关规定,力口强领导、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农牧业转基因生物有关事宜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严格执法,强化对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研发单位法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克服重研发、轻安全评价的思想,提高依法研究开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好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各项安全措施,将严格的安全评价试验和技术检测贯穿于研发工作全过程,将各环节的管理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位,防患于未然。各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加强本行政辖区内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试验规模、安全控制措施和收获物保管、灭活处理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转基因生物试验的、不按审批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超批准范围和规模进行试验的、未获批准擅自投入生产应用等违法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并依法严厉查处。

五、密切配合,加强农牧业转基因作物种子管理和市场整顿。根据《种子法》和《条例》规定,转基作物新品种取得安全证书后方可进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作物种子的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管理系统要与科教系统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实施情况作为种子生产管理和市场整顿的重要内容,确保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制度与品种审定、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机衔接,避免转基因品种以非转基因品种审定,避免越权审批转基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六、做好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情况的信息反馈。 各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本辖区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经营情况进一步调查摸底,并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基础档案,建立规范的监管工作制度,使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动态监管,有关情况务于每年510日和1110日前报市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研发单位有关情况务于3月底前报市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意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的信息反馈,对发现的生物安全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市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基因 安全 管理 通知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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