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农牧业(农业、畜牧、农牧林水)局、赛罕区蔬菜局、土左旗农机局、局属相关执法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的总体目标
目前我市已有和林县、清水河县、土左旗、武川县4个旗县相继成立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现了行政处罚统一行使,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程序及文书统一规范的农牧业综合执法职能。其它还没有开展的县区,要抓紧时间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制定方案,保证2010年前我市9个旗县区全部实行农牧业综合执法。
二、加强领导,强化落实
农牧业综合执法是一把手工程,推进综合执法,一是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重点是抓好农牧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真正形成农牧业综合执法合力;二是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与编办、人事部门协调,争取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综合执法人员按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三是要亲自落实经费,加大农牧业综合执法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手段和设施,改善农牧业综合执法的条件,同时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将农牧业综合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2003年已单设"农业执法监督"预算科目,我们要积极争取;四是强化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的各项制度,实行行政综合执法责任制,严格人员录用标准和录用程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资格认证,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注意把握的原则
1、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
2、综合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赋予农牧业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由农牧业综合执法队实施。法律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法律授权但没有综合在一齐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专业行业,也要从农牧业执法工作的整体性和关联度出发,支持综合执法队开展工作,需要配合的要紧密配合。
3、综合的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农牧业综合执法在本级农牧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畜牧兽医、水产、农机、蔬菜部门单独设置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
4、综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要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比照或按照公务员管理。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综合,各旗县区农牧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的目的研究决定。
四、搞好农牧业综合执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搞好综合执法的同时,保持机构的稳定。农牧业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是职能的整合,不是搞机构改革。要搞好职能调整,尽量减少内部的冲突和矛盾。要把综合执法作为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综合执法切入,有效地构建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分开,监督与处罚职能分开,日常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配合这样一种机制。
2、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日常工作仍由原推广体系进行;二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的种子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不同在于:种子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品种审定和区试、田间试验、质量检验、信息服务等行业管理,后者主要承担行政处罚。综合执法机构重点是种子违法案件的查处,日常行业管理由种子管理机构办理。三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职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兽药、饲料、种畜禽等检查、处罚职能,要本着"综合的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的原则进行。畜牧兽医局单设的,上述执法职能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并承担,没有单独设置的,其执法职能可由农牧业综合执法队承担;四是要处理好综合执法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监督处罚,一些案件需要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作为处罚依据,检验检测与监督处罚是一个监管流程的不同环节,都是监管的一部分。综合执法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工明确,在工作上是相互配合关系。要处理好这些关系。
附件:《关于转发农业部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意见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09]11号)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 农业 执法 意见 通知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