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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农牧牧字[2009]39号    签发人:范挨计

关于加快开展饲料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畜牧)业局: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提出的"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行动,确保我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认真开展饲料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09]5号文件)要求,各地必须抓紧时间,加快开展本辖区内的饲料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管理,注重落实,明确职责,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各旗县区饲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饲料市场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工作,让他们真正认识到饲料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今年,各旗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把饲料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实处,要形成"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良好管理氛围,将职责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努力巩固饲料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确保2009年全年饲料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各地要尽快进入工作状态,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饲料安全监管工作,对敷衍了事,监管工作不力的旗县区要进行通报处理。

(二)认真做好问题饲料企业的处理工作。在饲料专项整治行动中被查出的问题企业和问题饲料,要在本月底前完成处理工作,按照农业部的统一标准,凡含量超过2mg/kg的问题饲料,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能动摇这一标准,擅自保留问题饲料,甚至通过稀释手段处理问题饲料,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完成问题饲料处理工作的旗县要尽快处理,否则视为行政不作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问题饲料企业,辖区的饲料管理部门要尽快督促企业整改,对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形成完备的整改材料和恢复生产申请,逐级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等待批复,对于那些思想上不重视,不主动查找原因,也不采取实际整改行动的问题企业,在规定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审查合格证,并予以公告。

对在2008年被查出的问题企业,如果在2009年继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届时将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对问题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力争完成自治区农牧业厅下达的年内对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70%的品种抽检任务各旗县区饲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饲料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申请饲料安全监察经费以保证圆满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年底前对没有完成本辖区内饲料安全抽检工作任务的旗县区要取消其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要按照国家"扶大扶强"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对已办证的饲料生产企业,要求在315日前完成对所有饲料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并上报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加强饲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饲料市场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加强饲料市场监管工作,加大对制假售假饲料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法制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行为。要定期开展打击蛋白原料造假的检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情况的发生,确保饲料安全卫生。

(二)要加大对动物源性饲料的监管力度,避免"疯牛病"的发生。

1、动物源性饲料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是导致"疯牛病"发生的唯一途径,一旦发生 "疯牛病",将会导致我国养殖业及其加工业的全面瘫痪,进而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大对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动物源性饲料的监管工作经费投入,确保各地饲政管理部门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2、各地饲政管理部门要主动深入饲料生产企业车间,现场检查有没有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的行为发生,一旦发现,则必须当场取证,做好笔录,然后对该企业采取查封和处罚措施,责令召回市场上所有的问题饲料;对情节严重的,要报请自治区农牧业厅吊销其审查合格证。

(三)加强对不合格饲料产品的处罚工作。

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的不合格企业及其产品名单进行处罚,对不合格企业建立详细的诚信档案记录,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被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要对该企业采取重罚措施,并在媒体上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审查合格证。

三、严格饲料市场准入和年度备案工作

(一)提高门槛,严格饲料准入条件。

1、对新申请的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格市场准入门槛。要从厂房、设备、从业人员、原料接收程序、生产过程记录、销售记录、规章制度建立、检化验条件、标准备案情况、出厂检验及记录、留样观察、厂区环境卫生、包装袋与标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凡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2、加强对境外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凡进入呼市的外地饲料生产企业,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严格检查,凡具有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检化验合格报告、包装袋与标签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等条件的予以准入,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3、加强对蛋白原料市场的管理,严格准入条件。要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的要求,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三无"(无证、无标准、无检验合格报告)和没有任何标识的蛋白原料,凡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一律没收其产品并对该企业进行查封处理。

(二)认真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工作,严格审查条件。

按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每年3月份完成对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和普通饲料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工作,凡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饲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连续2年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在登记备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项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备案。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要检查其产品批准文号,对超期使用产品批准文号、转让批准文号、弄虚作假使用批准文号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一律注销其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采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的办法。

(三)加快建立旗县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库步伐,完善"饲料安全"事件溯源制度。

1、各旗县区要在320前完成对本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登记工作,建立详细的管理档案,对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旗县区饲料办可以根据本地饲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企业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管理信息档案,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以及产品的销售去向,以便于"饲料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追根溯源,以最快的时间召回问题饲料产品。

2、要强化对自配料养殖场(户)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各地饲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主动深入养殖场(户)进行全面专访,了解情况,严格控制自配饲料所用蛋白原料的来源,督促自配料养殖场(户)定期检验其饲料产品,管理部门也要采取不定期抽检的办法,严格控制自配料的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自配料养殖场(户)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告知他们,避免三聚氰胺等类似事件发生。

3、凡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检查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限期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一)要加强饲料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注重执法人员素质培训,尽快做到持证上岗。

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的统一部署,要尽快健全和完善饲料执法队伍,力争在2月份至3月份完成对全市饲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并参加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颁发行政执法证件。要突出抓好对旗县区饲政管理人员的执法培训,让他们尽快熟悉饲料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程序,使我市的饲政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各旗县区要在辖区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努力提高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确保"饲料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饲料行业 清理整顿 通知             

送:自治区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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