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农牧业(畜牧、农牧林水、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根据2007年底能繁母猪存栏量,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的标准,自治区已将国家和自治区补贴资金拨付我市。为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能繁母猪养殖户手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负担比例
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标准由50元增加到100元。补贴
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60%,自治区财政负担20%,盟(市)财政负担10%、旗县财政负担10%。各旗县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行母猪补贴,是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各旗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母猪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实施成效。
三、精心组织,核实数量
旗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核实能繁母猪数量,以此作为母猪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核实母猪数量要求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逐头调查;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农户饲养母猪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四、协调配合,搞好服务
为更好地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各地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对母猪户、母猪数、标识号等基础资料建立专门的数据档案,协助财政部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母猪养殖场(户)。各旗县区要确保在2009年2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母猪养殖场(户),并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总结报市农牧局畜牧科。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能繁母猪 补贴 通知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