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发布者:冯国荣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3日 作者  来源:厅法规处  点击次数: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200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关闭

中国粮食信息网海坤水产肉食品中国兴农网巴彦淖尔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中国农业信息网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 蒙ICP备06004273
 
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多斯大街迎春巷3号 联系电话:0471-5964887  Email:nmshicha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