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农牧牧字[2008]245号 签发人:范挨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呼市饲料市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畜牧)业局: 为加强呼市饲料市场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饲政管理工作,尽快建立有效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做好当前工作和部署下一阶段的任务,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健全饲政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饲政管理工作,尽快成立饲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领导重视,管理到位。今后的饲政管理工作要实行问责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开展本辖区内的饲政管理工作,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饲料市场管理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自配料养殖场户的管理,确保农业部提出的"4个100%"落到实处。要尽快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让企业提供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必须做到批批检验,特别是对饲料原料供货商要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准进入,要求原料供货商必须提供原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如审查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标签、产品检验报告(特别是三聚氰胺合格检验报告),并经常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饲料生产企业要杜绝采购来源不明的蛋白原料,否则后果自负。 针对目前饲料市场上饲料品种繁多、经营混乱的现状,第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将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明细登记造册,尽可能精简饲料产品品种,避免管理工作繁杂化;第二,要对企业备案的执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要彻底清理,坚决取缔,否则,一律按不合格产品论处,违者关门停产;第三,要坚决取缔非标产品--高蛋白饲料,该产品属典型的"锹拌"饲料产品,既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混合均匀度要求,又没有将必需的营养成分搅拌到饲料中,很容易导致牲畜营养缺乏,出现各种不良症状;第四,要严厉查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超量添加非蛋白氮的行为,避免牲畜出现中毒或死亡现象。 三、加强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要严厉打击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行为,一经发现,立刻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后再不准进入饲料行业从事饲料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要严禁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防止"疯牛病"的发生。 四、要彻底清理和整顿饲料市场秩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业厅的要求,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前(12月30日),本着扶大扶强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整顿,要从厂房、设备、人员、检化验室、原料接收程序、生产过程记录、销售记录、留样观察记录、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一律注销其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凡有意规避市场检查的停产小企业,要责令其交回审查合格证,如需要重新生产,则必须向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生产条件后再发给其审查合格证。 五、要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饲料市场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凡不注重产品质量,以次充好,生产低档劣质饲料产品欺骗农民的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对情节严重者,要吊销其审查合格证;凡不注重企业形象,故意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经告知后拒不改正者,吊销其审查合格证。 六、统一市场销售规则,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今后凡在市场上销售的饲料产品,无论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一律凭证销售,对销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四证"复印件,即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对销售普通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配合饲料和单一饲料)的企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三证" 复印件,即审查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对销售动物源性饲料(骨粉、血粉和鱼粉等)产品的企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提供 "三证" 复印件,即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上述三种饲料的检验报告必须包括规定营养指标和三聚氰胺等检测内容。包装袋和标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饲料市场 管理 通知 抄 送: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饲料草料监督检验站; 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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